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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吴招鹏受贿案公开宣判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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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下午,瑞安法院对苍南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吴招鹏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009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招鹏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公安局副局长、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镇长、苍南县灵溪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苍南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用地、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金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00841元。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招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招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吴招鹏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