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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与服务管理对象“亲密”合作炒股?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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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服务管理对象既要‘亲’更要‘清’,他就是没把握好‘清’、更没管好家属,才吃的苦头啊!”在2月22日召开的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全体干部大会上,在听到区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志毅与管理对象合伙买卖股票的问题被通报后,一位干部感慨道。

原来,从2017年10月起该区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就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志毅与服务管理对象存在经济往来问题。

在全省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的当前,居然还有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向管理服务伸“黑手”,必须严查! 线索上报到区纪委后,区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事情要从2012年12月说起。时任区教育局副局长的徐志毅分管民办教育,期间与经办永中某民办幼儿园的范某某相识,并成为朋友,后经徐志毅介绍徐志毅妻子胡某某也成为其朋友。为在工作上得到徐志毅的支持、拉近与徐的关系,2015年5月,范某某提出股市行情较好,邀请胡某某一同炒股赚钱。

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徐志毅的妻子共投资30万元,范某某投资10万元,双方将钱共同汇入徐志毅妻子的股票账户,并由范某某进行操作。期间,股票一直亏损,至2016年9月,股票价值为24万余元。为进一步与徐志毅搞好关系,帮其补仓翻本,2016年9月23日,范某某又投入35万进行补仓,同年11月29日,胡某某投入5万元补仓。至此,双方总投入80万元,其中徐志毅妻子胡某某投入35万,范某某投入45万。

2017年5月徐志毅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得知其妻子与范某某一起炒股,未进行制止,并在明知股票一直亏损的情况下,安排妻子和范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股票在今后交易中产生的盈亏按出资比例分割。该协议仅简单的以最终的出资比例进行计算盈亏,人为忽略了因补仓之前的双方出资比例不同、本应由徐夫妇多承担的亏损部分。因股票一直亏损,徐志毅至案发时尚未获利。

“你是分管民办教育的副局长,范某某是民办幼儿园的院长,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难道你不知道放任家属与管理服务对象合作炒股是违纪行为?”纪律审查组工作人员对徐志毅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最终,该区纪委常委会给予徐志毅党内警告处分。

“当时没想那么多,对家属管理也不严,结果真是教训惨痛啊!”徐志毅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