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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警示教育 创清廉村居】⑥村干部向工程承包方借钱?要不得!——乐清市某村原“一肩挑”干部吴某某违规借贷问题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2020年3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吴某某(化名)先后2次组织召开村联席会议,为村民林某某和赵某某解决地基调换、建房审批等事项。事后,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头,分别向林某某和赵某某借款各1万元,合计2万元。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2月,吴某某应某运输公司股东倪某某请托,未经村两委等会议集体商议,将该村1处空地免费提供给倪某某的运输公司停放车辆。同年10月,吴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倪某某借款2万元。考虑到公司车辆停放需要吴某某的支持,倪某某在和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出借公司资金2万元给吴某某。

纪律处分

吴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村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吴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

2022年3月,吴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